2023年2月1日 星期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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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著作權法第 59 條之 1 有明文規定, 其條文如下: 第五十九條之一: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, 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。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簡言之, A公司僅需將當時取得 avs 軟體的證明(例如:發票或其他授權證明)交給公司B即可。 因為在著作權法第 59 條之 1 規定的"散布", 依同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: 本法用詞,定義如下:十二、散布:指不問有償或無償,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。 條文中的"有償交易", 就是指"轉賣"; 而"移轉所有權"係屬於"散布"的樣態之一, 當然就符合著作權法第 59 條之 1 的規定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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